關于簽署募集資金專戶存儲監管協議的公告
2011-11-1020022次
證券代碼:600801、900933 證券簡稱:華新水泥、華新B股 公告編號:臨2011-024
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簽署募集資金專戶存儲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為規范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公司《募集資金存儲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規定,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華新混凝土(武漢)有限公司分別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支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招商銀行武漢東西湖支行及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或“保薦人”)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協議約定的主要條款如下:
一、公司已開設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該專戶僅用于公司2011年度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的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專戶銀行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中信證券作為公司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四、公司授權保薦人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梅挽強、王超男可以隨時到專戶銀行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專戶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五、專戶銀行按月(每月二十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保薦人。
六、公司若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的20%的,專戶銀行應當在付款后2個工作日內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保薦人,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保薦人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保薦人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專戶銀行,同時按本協議第十四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專戶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公司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人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動或在保薦人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保薦人發現公司、專戶銀行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特此公告。
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1年 11 月 10 日